深圳条码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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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条码的识读率高,可适用于固定扫描器可靠扫描在所有一维条码中的密度最高Codabar(库德巴条码):可表示数字0-9,字符$、-、还有只能用作起始/终止符的a,b,cd四个字符可变长度没有校验位应用于物料管理、图书馆、血站和当前的机场包裹发送中空白区比窄条宽10倍非连续性条码,每个字符表示为4条3空PDF417(二维码):多行组成的条码不需要连接一个数据库,本身可存储大量数据应用于:医院、驾驶证、物料管理、货物运输当条码受一定破坏时,错误纠正能使条码能正确解码PDF417,是Symbol科技公司于1990研制产品。它是一个多行、连续性、可变长、包含大量数据的符号标识。每个条码有3-90行,每一行有一个起始部分、数据部分、终止部分。它的字符集包括所有128个字符,最大数据含量是1850个字符。

目前,打印条码标签有两种方式:条码打印机打印方式和软件配合激光打印机方式。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并且各有其理想的适用场合。下面就对两种方式进行一下比较。

使用条码打印机打印:条码打印机打印方式是一种传统的条码打印方式。条码打印机是一种专用设备,一般有热敏型和热转印型打印方式,使用专用的标签纸和碳带。条码打印机打印速度快,可打印特殊材料(PVC等),可外接切刀等进行功能扩展,但其价格昂贵,使用维护较复杂,适合于需大量制作标签的专业用户使用。目前常用的品牌有DATAMAX、ZEBRA、CLEVER等。

使用条码标签设计打印软件与激光打印机打印:应用普通的打印机配合专门的条码标签设计打印软件是制作条码标签的另一种方式。该方式可实现一机多用,且激光打印机精度高,图形表现能力强,且可打印彩色标签。但其打印速度较慢,且可打印材料较少。主要的条码打印软件有LabelmatrixCODESOFT、BARONE、京成标签软件(JCDL)等。

软件方式与条码打印机方式的选择:根据上面的比较,两者各有优缺点,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场合:在需大量打印标签的地方,特别是工厂需在短时间内大量打印以及需要特殊标签(如PVC材料、防水材料)、需要即用即打(如售票处等)的地方,应选择条码打印机。在标签打印量较少,且多为一次性打印的地方(如图书馆),应选择激光打印方式。

在一些小型商场、小型工厂等地方,两种方式都可选择。也就是说,如果您经常大量打印标签,或对标签有特殊要求,且您的财力又允许,您应选择条码打印机;如您的标签打印量不很大,财力上又不想花费太多,您应选择激光打印机。利用软件和激光打印方式,不仅能满足您条码标签打印的需求,还能用它来制作名片、胸卡、打印信函签等。

商品条码注册、变较、续展和注销、备案、胶片订制:

一、凡是能呈现在人们眼中的商品包装,条形码都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科技发展,技术的为条形码的玩法拓展了多样“戏路”,除了能用于商品扫码外,还可以在音乐、绘画、网链以及编码等方向大展拳脚

一、长三角宁杭生态经济带节点城市中国重要的电子商务之一商品条形码的申请也是比较重要的。

二、需要准备的手续1、申请人办理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套。2、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可直接在ANCC在线填写注册登记表。3、集团公司请填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基本信息表。4、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资料审批。5、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6、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申请结束。

三、注意事项通过变换条形码竖条的宽度和空间分布,条形码能记载物品的数据信息1.商品项目识别代码是EAN编码组织在EAN分配的前缀码(X8X7X6)的基础上分配给厂商特定商品项目的代码。为了保证代码的惟一性,商品项目识别代码须由中国物品编码统一分配。2.校验位用来校验其他代码编码的正误。它有固定的计算方法。2、示例厂商在编制商品标识代码时,应遵守惟一性、稳定性及无含义性三个基本的编码原则。假设分给A厂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其部分产品的编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编码规则唯一性:同种规格同种产品对应同一个产品代码,同种产品不同规格应对应不同的产品代码。根据产品的不同性质,如:重量、包装、规格、气味、颜色、形状等等,赋予不同的商品代码。永久性:产品代码一经分配,就不再更改,并且是终身的。当此种产品不再生产时,其对应的产品代码只能搁置起来,不得重复起用再分配给其它的商品。无含义:为了保证代码有足够的容量以适应产品频繁的更新换代的需要,最好采用无含义的顺序码。条形码的码制区别UPC:(统一产品代码)只能表示数字有A、B、C、D、E四个版本版本A-12位数字版本E-7位数字最后一位为校验位大小是宽1.5"高1",而且背景要与清晰主要使用于美国和加W拿大地区,用于工业、医药、仓库等部门当UPC作为十二位进行解码时,定义如下:第一位=数字标识(已经由UCC(统一代码委员会)所建立).第2-6位=生产厂家的标识号(包括第一位)第7-11=唯一的厂家产品代码第12位=校验位(usedforerrordetection)Code3of9:能表示字母、数字和其它一些符号共43个字符:

A-Z,0-9,-.$/%,pace条码的长度是可变化的通常用“*”号作为起始、终止符校验码不用代码密度介于3-9.4个字符/每英寸空白区是窄条的10倍用于工业、图书、以及票证自动化管理上Code128:表示高密度数据,字符串字符串可变长符号内含校验码有三种不同版本:A,B,andC可用128个字符分别在A,B,orC三个字符串集合中用于工业、仓库、零售批发Interleaved2-of-5(I2of5):只能表示数字0-9可变长度连续性条码,所有条与空都表示代码,第一个数字由条开始,第二个数字由空组成空白区比窄条宽10倍应用于商品批发、仓库、机场、生产/包装识别、工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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