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产品条码的数字代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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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产品条码的数字代表什么?

作者:武汉泰宝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21 08:04:42

武汉条形码应用系统其实就是将条码技术应用于某一个系统中,通过条码技术来让管理更加系统更加合理。条码应用系统已经成功运用到很多领域,如:仓库管理系统、码头货物盘点管理系统等等。

条码应用系统一般由这几个部分组成:数据源、识读器、计算机、应用软件和输出设备组成,每一个部分都在条码应用系统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缺一不可。

数据源可以说是整个条码应用系统中的基础。数据源即是条码标签里面的信息内容,它是以条码标签的形式存在,如:图书条码应用管理系统中的图书编号,超市条码应用系统中的商品信息等等。

条码识读器是条码应用系统中的数据采集设备,主要有条码扫描器和条码数据采集器等,条码识读器可以将数据传输给计算机进行处理。条码识读器能够解决计算机输入中的“瓶颈”问题,如:数据输入的障碍。

计算机是条码应用系统中的数据信息存储设备。计算机具有处理速度快,方便,可以大大减少工作强度和劳动力。条码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结合,使得管理更加系统化和合理化。

应用软件是条码应用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编译软件来解析条码标签的,它主要包括数据库的定义、管理和维护。条码应用系统能够給我们的日常管理带来不尽的方便,能够采集庞大数据,这样就为我们的管理提供了许多的方便和作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武汉条形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唯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条形码是一种信息的图形化表示方法,可以把信息制作成条形码,然后用相应的扫描设备把其中信息输入到计算机中。当前比较常见的是一维武汉条形码和二维条码。

一维条码只是在一个方向(一般是水平方向)表达相关的信息而在垂直方向则不表达任何信息,通常为了为了便于阅读器的对准会有一定的高度。其特点是信息录入快,录入出错率低,但数据容量较小,条形码遭到损坏后便不能阅读。

二维条形码是在水平和垂直方向的二维空间存储信息的条形码,是用某种特定的几何形体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上分布(黑白相间)的图形来记录信息的应用技术,可分为堆叠式/行排式二维码和矩阵式二维码。其中,堆叠式/行排式二维码形态上是由多行短截的一维码堆叠而成;矩阵式二维码以矩阵的形式组成,在矩阵相应元素位置上用“点”表示二进制“1”,用“空”表示二进制“0”,并由“点”和“空”的排列组成代码。

二维条码弥补了一维条码的不足,特点是信息密度高、容量大,不仅能防止错误而且能纠正错误,即使条形码部分损坏也能将正确的信息还原出来适用于多种阅读设备进行阅读。

一维条码(左)和二维条码(右)

射频识别技术RFID(RadioFrequecyIdentification),俗称电子标签。RFID是一种非接触式的自动识别技术,主要用来为各种物品建立唯一的身份标识,是物联网的重要支持技术。

射频识别技术RFID

RFID系统组成包括:电子标签、读写器(阅读器),以及作为服务器的计算机。其中,电子标签中包含RFID芯片和天线。其工作原理是当用户使用阅读器对物品上的电子标签进行操作时,阅读器天线向标签发出电磁信号,与标签进行通信对话,标签中的RFID编码被传输回阅读器,阅读器再与系统服务器进行对话,根据编码查询该物品的描述信息。

RFID系统功作原理

RFID标签分为有源和无源标签,有源标签采用电池供电,工作时与阅读器的距离可以达到10m以上,但成本较高,应用较少;目前实际应用中多采用无源标签,主要由阅读器发射的电磁场中提取能量来供电,工作时与阅读器的距离大约在1m左右。

条码技术VSRFID

条码技术和RFID技术被称为物联网时代的物品身份证,因为它们都可用来存储物品的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物品的身份,但RFID所储存的信息更多,可以作为物品的唯一身份标识。此外,两者还有很多不同:

1)条形码不具备读写功能,在已经印好的条形码上不能再添加信息;RFID标签则可被读写,RFID阅读器能与标签进行信息交流,在标签设计允许范围内修改所存信息。

2)条形码阅读器需要对印刷的条形码进行近距离对准读取,并且条形码也只支持近距离阅读;RFID标签支持更远的读取距离,RFID阅读器也不需要对有源RFID标签或无源RFID标签进行近距离对准读取。

3)RFID标签通常比条形码更坚固耐用;但是RFID标签也比条形码贵得多。

目前我国所推行的128码是UCC/EAN-128码,它由起始符号、数据字符、校验符、终止符、左、右侧空白区及供人识读的字符组成,用以表示GS1系统应用标识符字符串。

UCC/EAN-128武汉条形码可表示变长的数据,条码符号的长度依字符的数量、类型和放大系数的不同而变化,并且能将若干信息编码在一个条码符号中。该条码符号可编码的最大数据字数为48个,包括空白区在内的物理长度不能超过165mm。

应用标识符(AI)是一个2-4位的代码,用于定义其后续数据的含义和格式。使用AI可以将不同内容的数据表示在一个UCC/EAN-128条码中。不同的数据间不需要分隔,既节省了空间,又为数据的自动采集创造了条件。

UCC/EAN-128条码不用于POS零售结算,用于标识物流单元。如用于货运栈版标签、携带式资料库、连续性资料段、流通配送标签等。其效益有:

①变动性产品资讯的条码化。

②国际流通的共通协议标准。

③产品运送较佳的品质管理。

④更有效的控制生产及配销。

⑤提供更安全可靠的供给线。

有关UCC/EAN-128条码的更多说明,请参阅GB/T15425-2014《商品条码128条码》及GB/T16986-2009《商品条码应用标识符》等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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